强制性国家标准《交通运输北斗增强服务通用技术要求》解读

2026-10-15 15:4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8月27日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交通运输北斗增强服务通用技术要求》(GB 48142—2026),自2027年3月1日起实施。

一、制定背景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简称“北斗系统”)是我国自主建设、独立运行的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是国家重要的空间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也是北斗系统应用规模最大、场景最丰富的行业之一。推动北斗系统在交通运输行业的深度融合与规模化应用,既是落实国家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保障国家时空信息安全、提升行业治理能力、服务交通强国建设的关键举措。

当前,北斗增强服务已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能够为用户提供米级、分米级甚至厘米级的高精度定位服务,有效支撑基础设施监测、载运工具动态监控、自动驾驶、港口自动化等业务。然而,由于缺乏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内的北斗增强服务存在服务能力参差不齐、技术指标不统一、完好性告警机制缺失、安全防护能力不足等问题,部分服务无法保障“北斗独立增强”,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带来潜在风险。

为规范交通运输北斗增强服务市场,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可信,交通运输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强制性国家标准《交通运输北斗增强服务通用技术要求》的制定工作。

二、标准的定位和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交通运输北斗增强服务的服务框架和分类、基本要求、性能要求、服务规范内容要求和安全防护,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北斗增强服务的设计、开发和应用。

本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一是保障时空信息自主可控:强制要求具备北斗独立增强服务能力,不依赖其他卫星导航系统即可提供稳定、可靠的增强服务,从源头保障国家时空信息安全。二是统一服务质量准入门槛:明确精度增强、完好性增强、辅助定位增强等服务的量化性能指标,推动行业规范发展,杜绝低质服务进入交通运输市场。三是筑牢交通运输安全防线:通过强制规定完好性风险、告警时间、安全防护等要求,确保在服务异常或定位错误时能够及时告警,有效降低安全风险。四是支撑北斗规模化规范应用:推动北斗增强服务在基础设施监测、载运工具动态监管、自动驾驶、智慧港口等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应用,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坚实可靠的时空信息保障。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框架和分类

标准厘清了交通运输北斗增强服务的参与主体,分为服务提供方与服务使用方,明确服务使用方直接或通过申请获得北斗增强服务,实现全流程可追溯、可管控。服务覆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各类载运工具两大应用对象。

结合技术功能,将北斗增强服务划分为三大类别:

(1)精度增强服务:提供专项数据与信息,优化导航定位终端的定位精度;

(2)完好性增强服务:实时监测北斗系统运行状态,一旦系统无法满足导航使用要求,第一时间向用户发出告警提示;

(3)辅助定位增强服务:缩短导航定位终端首次定位耗时,提升定位启动效率。

(二)基本要求

立足国家战略、行业安全与服务规范化管理要求,标准划定北斗增强服务必须遵守的强制性基础条款:具备为北斗独立定位提供增强服务的能力;坐标基准支持CGCS2000,时间基准支持中国标准时间;支持双频信号组合定位(至少包含B1C和B2a或B1I和B3I);服务提供方具备服务告警能力;公开发布服务规范并按照规范提供服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服务性能评估并向用户公布;具备与外部进行数据交互的能力。

(三)性能要求

性能要求是标准的核心技术内容,结合公路、水路交通典型应用场景,对三类增强服务制定明确量化指标。

(1)精度增强服务

在观测北斗卫星数量不少于6颗、高度截止角不低于15°、PDOP值不大于4的条件下,不同技术类型的精度指标如下:

1)RTK:水平精度≤4.5 cm+0.1×10⁻⁶×D,垂直精度≤9 cm+0.1×10⁻⁶×D,初始化时间≤10 s;(D表示基线长度,单位为km)

2)PPP:水平精度≤15 cm,垂直精度≤35 cm,收敛时间≤30 min;

3)地基/星基PPP-AR:水平精度≤10 cm,垂直精度≤20 cm,收敛时间≤25 min;

4)地基/星基PPP-RTK:水平精度≤7.5 cm,垂直精度≤12 cm,收敛时间≤4 min(地基)或5 min(星基)。

(2)完好性增强服务:完好性风险不大于10⁻⁵/h;告警时间不大于10 s。

(3)辅助定位增强服务:服务使用方获取辅助信息后的冷启动首次定位时间不超过10 s;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2 s。

(四)服务规范内容要求

服务提供方须对外发布正式的服务规范,内容至少涵盖:所增强的卫星导航系统及导航信号、增强服务数据说明、服务覆盖范围、服务性能变化告知方式、数据存储时长等。同时,针对精度、完好性、辅助定位三类服务,标准进一步细化规范条款,保障服务信息公开透明、全程可追溯、结果可核验。

(五)安全防护

为保障北斗增强服务的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北斗增强服务系统应满足GB/T 22239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和GB/T 39786密码应用要求,使用国密算法;服务提供方和服务使用方应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全流程数据安全保护;服务提供方应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服务提供方与使用方之间通信时应实施双向身份认证和校验。

四、实施注意事项

本标准为新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服务提供、应用集成、安全监管等多个环节,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做好标准协同衔接:本标准需与《交通运输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定位模块通用技术规范》(GB 48063-2026)、《北斗卫星导航术语》(GB/T 39267)、《交通运输卫星导航增强服务性能指标及监测技术规范》(GB/T 42428)等标准有效衔接、协同使用。其中,定位模块标准规范终端侧要求,本标准规范服务侧要求,两者共同构成交通运输北斗应用的质量保障体系。

(二)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北斗增强服务提供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服务设计、开发和运营,全面落实基本要求、性能指标和安全防护规定,确保服务质量符合强制要求。服务使用方在采购或使用增强服务时,应核查服务提供方发布的服务规范、年度性能评估报告及相关安全资质。

(三)提前完成技术升级:各服务提供方应在标准实施前完成技术对标、系统优化和服务能力升级,确保面向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提供的北斗增强服务全面满足标准规定,实现平稳过渡。

(四)落实过渡期管理要求:标准实施过渡期为6个月。过渡期内,新提供的北斗增强服务应按本标准执行;已投入使用的存量服务应主动升级以符合新标准要求。

 

文稿编纂: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李博闻

文稿审核:交通运输信息通信及导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田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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