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交通运输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定位模块通用技术规范》解读

2026-08-27 14:59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7月30日批准发布强制性国家标准《交通运输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定位模块通用技术规范》(GB 48063—2026),自2027年2月1日起实施。

一、制定背景

北斗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空间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也是北斗系统最具代表性的应用行业之一,推动北斗系统在交通运输行业深度融合与规模化应用,既是落实国家战略的重要任务,也是保障国家信息安全、提升行业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

当前,一方面,行业内仍存在不优先采用北斗、仅将其作为辅助定位手段的现象;另一方面,技术指标不统一、功能配置不规范、抗干扰能力不足、环境适应性不强等问题也较为突出,部分低质产品流入市场,给安全生产带来潜在风险。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业北斗系统的应用,保障北斗定位模块功能、性能符合行业需求,更好地服务交通运输数字化转型和数智化升级,助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交通运输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强制性国家标准《交通运输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定位模块通用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

二、标准的定位和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交通运输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定位模块(简称北斗定位模块)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和检验规则,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定位模块的设计、生产、检测和应用。

本标准的发布实施,对行业安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保障时空信息自主可控。标准强制要求模块支持北斗独立定位,无需依赖其他卫星导航系统即可稳定输出定位结果,从产品源头保障时空信息自主可控,有效抵御干扰、阻断等安全风险。二是统一产品质量准入门槛。明确模块功能、性能、环境适应性、可靠性等强制指标,推动行业优胜劣汰,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交通运输市场。三是支撑北斗规模化规范应用。推动北斗系统在交通运输行业更深层次、更广范围的应用,提升交通运行精准管控水平,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坚实时空信息保障。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是本标准的核心内容,围绕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北斗定位模块使用需求,构建了完整的强制性指标体系。

在基础要求方面,明确北斗定位模块的组成、外观、产品标识和接口规范,要求模块具备完整的信号接收、数据处理、接口交互和电源管理能力,确保产品结构完整、标识清晰、接口通用,具备良好的兼容性、适配性与可追溯性。

在功能要求方面,重点强化安全底线配置,明确模块必须具备北斗独立定位功能,至少支持接收并处理北斗B1C、B2a双频信号;同时应具备独立测速、自主完好性监测、抗窄带干扰、固件升级、参数配置以及辅助定位、干扰欺骗状态检测等扩展功能,全面适应公路、水路复杂场景下高精度、高可靠、抗干扰、可升级的安全运行需求。

在性能与环境可靠性要求方面,对定位精度、测速精度、启动与重捕获时间、接收灵敏度、数据更新率、跟踪卫星数量、抗窄带干扰能力等关键性能提出明确量化指标;同时严格规定高低温、恒定湿热、机械振动、机械冲击等环境适应性要求,确保模块在高温、高寒、高湿、强振动、强干扰等复杂工况下,均可连续、稳定、可靠输出位置与速度信息,为交通基础设施监测、运载工具动态监控、运输全过程安全监管提供坚实时空保障。

(二)测试方法

为确保技术要求可检验、可量化、可追溯,标准建立了科学统一、可复现的测试体系。明确测试环境、测试设备、测试连接方式等基础条件,规范采用导航信号模拟器、干扰信号发生器、环境试验箱等专业设备开展实验室仿真测试。同时,针对基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环境适应性、可靠性五大类指标,分别制定了标准化测试流程、数据采集规则与结果判定方法,确保测试过程严谨、测试结果客观公正,能够全面、准确验证模块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三)检验规则

标准建立覆盖生产与应用全流程的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双重质量管控机制,明确两类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适用场景、检验项目、判定规则与整改要求,实现从单台产品到整款型号的全维度质量把关。

出厂检验:聚焦基础通用项目,确保每台产品合格出厂。

型式检验:覆盖全部技术指标,适用于产品定型、设计变更、停产复产、周期性抽检等关键节点,任何一项指标检测不合格即判定该型号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必须整改后重新检验,以刚性规则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四、实施注意事项

本标准为新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环节多、覆盖面广、专业性强,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本标准需与《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北斗卫星导航术语》(GB/T 39267)、《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等国家及行业标准有效衔接、协同使用,确保技术体系一致、指标兼容、执行不冲突。

(二)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组织研发、生产与检测,全面落实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制度,确保产品全项指标符合强制要求;设备采购与使用单位应严格核查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等资料,严禁采购、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模块产品,守住应用端安全关口。

(三)各生产企业应在标准实施前完成技术梳理、产品优化与固件升级,确保新生产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北斗定位模块全面满足标准规定,实现平稳过渡。

(四)标准实施过渡期为6个月,过渡期内新生产的北斗定位模块应按本标准执行,已投入使用的存量模块无需进行合规改造。

 

文稿编纂: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卢红洋

文稿审核:交通运输信息通信及导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田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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