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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籍船舶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使用境内关口地球站进行通信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12-31 11:01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其它航运和使用船舶卫星移动通信设备的企事业单位:

通信主权和信息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国家高度重视通信信息安全。交通运输部作为我国水上通信管理的主管部门,一贯重视为水上交通运输行业提供良好通信服务,同时保证水上安全和国家通信信息安全。在水上卫星通信方面,随着国际海事卫星通信系统(INMARSAT)被纳入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的范畴,交通运输部上世纪90年代初安排建设我国的海事卫星北京关口站,并于2013年12月4日开通运行INMARSAT四代星北京关口站,具备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使用INMARSAT的服务和管控能力,为贯彻落实国家通信法规提供了技术支撑条件。

根据交通运输部《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7年第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1年第19号),要求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的,应当通过境内关口地球站进行通信,并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境内经营者")办理入网手续。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交通运输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我中心")受部委托承担交通运输部水上无线电管理日常工作。根据我中心调查,目前仍有部分船舶未按国家通信法规要求进行通信,为保证中国籍船舶的信息安全和通信安全,贯彻国家通信法规,现就中国籍船舶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船舶单位组织开展船舶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的自查活动,并整改违反国家通信法规的行为。

二、已建和新造的中国籍船舶应通过境内移动卫星通信服务商办理合法的入网手续。

2015年第三季度,我中心将商请海事等有关执法部门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仍使用境外关口站进行水上移动卫星通信的中国籍船舶采取措施强制整改。

请各船舶单位重视无线电通信法律法规的政策执行和制度落实工作,加强对船舶通信设备和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共同维护好水上通信秩序,保证水上通信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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