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2011-10-14 17:57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通信优先等级

第二条  保密

第三条  干扰和试验

第四条  电台呼号和识别

第二章  遇险与安全通信

第五条  遇险与安全通信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海区

第七条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设备配置

第八条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的频率

第九条  遇险和安全频率的保护

第十条  遇险和安全通信值守

第十一条  遇险报警信息

第十二条  遇险报警信息的转发

第十三条  遇险报警的收妥确认

第十四条  遇险通信的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遇险通信的控制

第十六条  遇险通信结束通告

第十七条  长江系统遇险通信

第十八条  紧急通信

第十九条  “医疗运输”通信

第二十条  安全通信

第二十一条  船舶间导航、避让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海上安全信息(MSI)的发送和接收

第二十三条  长江系统安全通信

第二十四条  误报警及其处理程序

第三章  水上通信业务

第一节  国际海事卫星系统(INMARSAT)

第二十五条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使用频率

第二十七条  业务种类

第二十八条  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

第二十九条  常规通信

第三十条  北京海事卫星地面站

第二节  无线电话通信

第三十一条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频率

第三十三条  无线电话通信语言

第三十四条  呼叫与回答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通话表

第三节  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通信

第三十六条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使用频率

第三十八条  操作方式

第三十九条  通信程序

第四十条  电报格式

第四十一条  常用业务指令

第四章  通信资费

第四十二条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通信资费组成和类别

第四十四条  通信资费标准

第四十五条  通信资费结算

第四十六条  通信资费结算程序

第五章  水上通信业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通信质量管理

第四十八条  海(江)岸电台必备的业务文件

第四十九条  船舶电台必备的业务文件

第五十条  海(江)岸电台工作时间

第五十一条  船舶电台工作时间

第五十二条  电台工作日志、录音和系统数据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业务量统计和填报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报底、帐单、工作日志及海(江)岸电台通信数据保管期

第五十五条  标准频率和标准时间信号业务

附录:

附录一  无线电话频率表

1.双工(双频率)操作的单边带发射频率表

2.单工(单频率)操作和船舶间跨频带(双频率)操作的单边带发射频率表

3.在与固定业务共用的4000-4063千赫频带内为船舶电台所建议的单边带发射频率表

4.在与固定业务共用的8100-8195千赫频带内为船舶和海岸电台所建议的单边带发射频率表

5.水上移动业务电台在156-174兆赫频带内的发射频率表

附录二  窄频带直接印字电报频率表

1.双频率(成对频率))操作海岸电台频率表

2.单频率(非成对频率))操作船舶电台发射频率表

附录三  电台工作日志样式

1.海(江)岸电台通信工作日志(电报)

2.海(江)岸电台通信工作日志(电话)

3.船舶电台工作日志

附录四  海(江)岸电台业务报表

1.岸台业务报表(无线电话)

2.岸台业务报表(无线电报)

3.海(江)岸电台发信设备统计表

4.海(江)岸电台收信设备统计表

附录五  国际海事卫星系统(INMARSAT)特别业务及代码

附录六  读音字母和数字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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